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宏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4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查,程序上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一)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4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3、6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罪質相同。(二)如附表各罪之犯罪期間集中於民國111年1月至5月。(三)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四)其自陳因疫情失業,有生計壓力,而頻繁犯罪;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而不利就業,且因年齡限制,只能打零工,所賺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對農藝、粗重工作較擅長,妻子罹患憂鬱症,兒子有中度智能障礙,女兒尚未成年,希望能從輕定刑等語。以上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回覆表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上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