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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官怡臻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邦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邦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邦驊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不可易科罰金之罪,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手段、動機、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犯罪時間間隔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7026號、110年度偵字第8429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8429號,應予補充,下同) 110年度偵字第7026號、110年度偵字第8429號 110年度偵字第7026號、110年度偵字第84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金訴字第240號,應予補充,下同)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1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編號  四 五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7026號、110年度偵字第8429號 110年度偵字第7026號、110年度偵字第8429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1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