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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鄭諺霓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明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億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

三、本院審酌(一)除如附表編號5之肇事逃逸案件與毒品無涉外,附表編號1為施用毒品案件、附表編號4為轉讓禁藥案件,其餘附表編號2、3、6至8均係販賣毒品案件。(二)受刑人為如附表之毒品相關案件前,已有數次施用、販賣毒品前科經執行完畢。(三)受刑人為如附表之毒品相關案件之犯罪期間,係民國109年1月至5月間,犯罪期間相近。(四)受刑人回覆本院表示先前施用毒品後,造成經濟狀況不佳,轉而販賣毒品。原本務農,在家幫忙父母親,然後因交友不慎,誤入歧途,家人對其感到失望,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以上有上開判決、受刑人函覆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上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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