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9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文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2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文明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文明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然其為供己施用,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前某日起,陸續分次向真實身分不詳、綽號「阿祿」之成年男子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復於同年月27日1、2時許,在臺南市將軍區省道旁某全家便利商店,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向「阿祿」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雙方前後交易甲基安非他命達5次以上,交易總金額約為3萬8000元至4萬元,張文明因此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嗣經警於同年月29日6時41分許,持搜索票在張文明位於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並於同日9時15分許,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經檢察官另案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現由檢察官偵查中),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文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8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搜索現場照片5張、扣案物照片1張。
㈢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四、被告前因多起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以106年度聲字第1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於110年6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為證(偵卷第27、28、31、32、34、3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6、77頁)。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檢察官於審理中已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及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盡其舉證責任與說明、主張義務(本院卷第77頁)。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均係涉犯施用毒品罪,經長期監禁執行刑罰,仍未戒除毒癮,於執行完畢後半年內,隨即再犯罪質相近之本案,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多達25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30.266公克),可見被告有反覆實施毒品犯罪之情形。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法敵對意識強烈,且其本案犯罪情節,顯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販賣毒品、施用毒品之犯罪紀錄,已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經國家立法管制,向為政府所積極查緝,卻無視法律禁制,仍再犯陸續購入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持有之,所為自屬不該。然考量其經查獲後始終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之犯後態度,且本案係為供己施用始購入毒品而持有之。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本院卷第7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述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自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皆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非違禁物,亦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驗結果 1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6.445公克,驗餘淨重6.44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2.51%,驗前純質淨重4.673公克 2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17.427公克,驗餘淨重17.33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1.41%,驗前純質淨重12.445公克 3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310公克,驗餘淨重0.29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3.40%,驗前純質淨重0.228公克 4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1.350公克,驗餘淨重1.33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0.73%,驗前純質淨重1.090公克 5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770公克,驗餘淨重0.75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6.21%,驗前純質淨重0.510公克 6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803公克,驗餘淨重0.77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0.63%,驗前純質淨重0.567公克 7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535公克,驗餘淨重0.50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0.88%,驗前純質淨重0.485公克 8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4.430公克,驗餘淨重4.40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3.94%,驗前純質淨重3.276公克 9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1.545公克,驗餘淨重1.52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1.41%,驗前純質淨重1.258公克 10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208公克,驗餘淨重0.18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9.11%,驗前純質淨重1.165公克 11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702公克,驗餘淨重0.68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2.35%,驗前純質淨重0.508公克 12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632公克,驗餘淨重0.60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8.63%,驗前純質淨重0.497公克 13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608公克,驗餘淨重0.58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6.03%,驗前純質淨重0.462公克 14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703公克,驗餘淨重0.68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6.88%,驗前純質淨重0.540公克 15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1.213公克,驗餘淨重1.19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4.60%,驗前純質淨重0.905公克 16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199公克,驗餘淨重0.18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0.40%,驗前純質淨重0.140公克 17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376公克,驗餘淨重0.35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4.04%,驗前純質淨重0.278公克 18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214公克,驗餘淨重0.19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9.88%,驗前純質淨重0.192公克 19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203公克,驗餘淨重0.18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2.90%,驗前純質淨重0.148公克 20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205公克,驗餘淨重0.18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0.75%,驗前純質淨重0.145公克 21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202公克,驗餘淨重0.18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6.53%,驗前純質淨重0.134公克 22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213公克,驗餘淨重0.19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8.95%,驗前純質淨重0.147公克 23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227公克,驗餘淨重0.20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5.52%,驗前純質淨重0.171公克 24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203公克,驗餘淨重0.18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5.38%,驗前純質淨重0.153公克 25 白色結晶 1包(驗前淨重0.203公克,驗餘淨重0.18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3.46%,驗前純質淨重0.149公克 編號l至2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合計30.266公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吸食器 1個 2 分裝袋 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