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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品惠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進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他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智易字第2 號判處公訴不受理,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1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盜版重製物之性質,經告訴權人指訴在卷,是為供犯罪所用且係被告所有之物,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  押  物  品 數  量 備          註  1 仿冒小黃龍玩偶 420 件 參嘉檢108 年度 保管字第1330號 扣押物品清單  2 仿冒夢夢狗玩偶 880 件   3 仿冒黑龍玩偶 1645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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