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進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他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智易字第2 號判處公訴不受理,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1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盜版重製物之性質,經告訴權人指訴在卷,是為供犯罪所用且係被告所有之物,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 押 物 品 數 量 備 註 1 仿冒小黃龍玩偶 420 件 參嘉檢108 年度 保管字第1330號 扣押物品清單 2 仿冒夢夢狗玩偶 880 件 3 仿冒黑龍玩偶 164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