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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張志偉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驥

林家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5、46號、111年度偵字第6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陳柏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萬4204元,與林家興、游畯淵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林家興、游畯淵共同追徵其價額。

二、林家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萬4204元,與陳柏驥、游畯淵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柏驥、游畯淵共同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陳柏驥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供人匯入不明款項,並代為匯款、提款交付款項,極有可能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竟仍與林家興及游畯淵(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2月上旬某日,在新北巿新莊區瓊林路10巷友人住處,將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台新帳戶)提供予林家興使用。繼於109年6月15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帳戶)提供予林家興使用,供林家興及游畯淵以上開帳戶實施詐欺犯罪。嗣游畯淵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施詐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付款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轉入附表所示之帳戶。陳柏驥與林家興(均無證據證明陳柏驥、林家興知悉游畯淵係以在網際網路散布訊息方式詐騙)再依游畯淵之指示,以ATM分別將附表所示之各筆款項領出或轉匯,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犯罪所得流向。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循線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張○○部分:

⑴告訴人張○○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PChome訂單頁面、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等截圖影本、土地銀行金融卡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⑶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影本。

⑷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⑸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⑺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

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⑼台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

㈢告訴人吳○○部分:

⑴告訴人吳○○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PTT網頁、LINE聊天紀錄等截圖、土地銀行金融卡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⑶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

⑷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⑸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⑺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⑻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

㈣告訴人何○○部分:

⑴告訴人何○○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PTT網頁、LINE聊天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等截圖。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

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⑹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

㈤告訴人葉○○部分:

⑴告訴人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PTT網頁、LINE聊天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等截圖影本。

⑶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⑸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

⑹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⑺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⑻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

㈥告訴人林○○部分:

⑴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PTT網頁、LINE聊天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等截圖。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⑷新竹巿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⑹新竹巿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⑺新竹巿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⑻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

㈦告訴人劉○○部分:

⑴告訴人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PTT網頁、LINE聊天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等截圖影本。

⑶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

⑷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⑸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⑺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⑼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

㈧告訴人謝○○部分:

⑴告訴人謝○○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PTT網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等截圖。

⑶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⑷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⑹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

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⑻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

㈨告訴人林○○部分:

⑴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PTT網頁、LINE聊天紀錄、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等截圖。

⑶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

⑷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⑸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⑻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

㈩告訴人林○○部分:

⑴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PTT網頁、LINE聊天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等截圖、PTT網頁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等翻拍相片。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⑷桃園巿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⑸桃園巿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⑹桃園巿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⑺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告訴人葉○○部分:

⑴告訴人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PTT網頁、LINE聊天紀錄、網路銀行往來明細等截圖。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⑸桃園巿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⑹桃園巿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⑺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告訴人王○○部分:

⑴告訴人王○○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LINE聊天紀錄及網路銀行存款帳戶查詢結果等翻拍相片。

⑶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

⑷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⑸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⑺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⑼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告訴人喬○○部分:

⑴告訴人喬○○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手機訊息、電子郵件、LINE聊天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等截圖、訂單詳細資訊列印資料。

⑶臺中巿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陳報單影本。

⑷臺中巿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⑺臺中巿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⑻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被害人邱○○部分:

⑴被害人邱○○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LINE聊天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等截圖。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⑷高雄巿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⑹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郵局ATM提領畫面(警卷第207至211頁)、中國信託ATM提領畫面(警卷第213至215頁)、彰化銀行ATM提領畫面(警卷第217頁)、台新銀行ATM提領畫面(警卷第220至223頁)、玉山銀行ATM提領畫面(警卷第225頁)等截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42369、42411號、110年度偵字第3201、13078號起訴書。

三、被告2人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依據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其等另涉犯其他案件,分別繫屬於其他法院刻正審理中,亦有部分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該等案件與本案可能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得定應執行之刑。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就其等所犯本案數罪,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其等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四、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2人以上共同犯罪,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參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意旨)。

㈡查被告2人與共犯游畯淵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均屬其等犯罪所得,且未見實際合法發還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而依卷內事證,無從查知其等3人犯罪所得分配情形,應認被告2人與共犯游畯淵對於上開犯罪所得有共同處分權限,揆諸上開意旨,應負共同沒收之責,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就追徵之部分亦為共同追徵之諭知。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施詐時間 詐騙方式 告訴人/被害人 付款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幣)/方式 帳戶及提領時間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109年2月16日19時24分許 以PTT帳號「eroc」、通訊軟體LINE帳號「love103423」、名稱「Gino」與告訴人張○○聯絡,向告訴人張○○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PChome平臺出售Iphone手機云云。 告訴人張○○ 109年2月17日14時46分許 臺中巿○區○○里0鄰○○街0段0之00巷00號00樓之0 2萬5,900元/網路轉帳(被告陳柏驥自行提領) 台新帳戶  109年2月17日15時22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109年6月17日4時48分許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代購IphoneXR手機之廣告,經告訴人吳○○以站內信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告訴人吳○○聯絡,並向告訴人吳○○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代購手機云云。 告訴人吳○○ 109年6月17日13時24分許 新北巿永和區民權路53號(全家便利商店永和騎士店)  1萬8,275元(不含手續費14元)/ATM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7日13時31分許、15時13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 109年6月16日8時20分許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出售二手Iphone7手機之廣告,經告訴人何○○以站內信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告訴人何○○聯絡,並向告訴人何○○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出貨云云。 告訴人何○○ 109年6月16日19時51分許 新竹巿○○鎮○○路0段000號0樓 6,500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6日20時13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109年6月16日22時30分許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代購IKEA家具之廣告,經告訴人葉○○以站內信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告訴人葉○○聯絡,並向告訴人葉○○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代購IKEA家具云云。 告訴人葉○○ 109年6月16日22時40分許 臺北巿○○區○○街00巷0號0樓  3,628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7日0時10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109年6月14日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可用86折價格代購IKEA商品之廣告,經告訴人林○○以站內信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告訴人林○○聯絡,並向告訴人林○○謊稱:匯款至渣打帳戶,即可用86折價格代購IKEA商品云云。 告訴人林○○ 109年6月15日9時20分許 新竹巿○區○○路000之0號  5,484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至同日13時14分許共提領出5000餘元,其餘則轉匯出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17日11時3分許 同上 3,245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轉匯出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6 109年6月14日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代購IKEA家具之廣告,經告訴人劉○○以站內信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暱稱「Jerry」與告訴人劉○○聯絡,並向告訴人劉○○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代購IKEA家具云云。 告訴人劉○○ 109年6月15日16時1分許 臺北巿○○區○○街00巷0號0樓  1萬9,533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5日16時8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7 109年6月16日4時17分許 以PTT帳號「Yankeesucks」透過站內信向告訴人謝○○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依告訴人謝○○指定之價格2萬2,500元代購Iphone11手機云云。 告訴人謝○○ 109年6月16日13時1分許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2萬2,500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6日14時54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8 109年6月14日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可代購IKEA家具之廣告,經告訴人林○○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告訴人林○○聯絡,並向告訴人林○○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代購IKEA家具云云。 告訴人林○○ 109年6月16日0時14分許 臺北巿○○區龍街000巷0弄0號0樓  1萬4,854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6日0時30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9 109年6月14日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可代購IKEA家具之廣告,經告訴人林○○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告訴人林○○聯絡,並向告訴人林○○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代購IKEA家具云云。 告訴人林○○ 109年6月16日19時52分許 桃園巿○○區○○路0段00巷0號 1萬7,514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6日20時13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0 109年6月3日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可用86折價格出售IKEA家具之廣告,經告訴人葉○○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告訴人葉○○聯絡,並向告訴人葉○○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出貨云云。 告訴人葉○○ 109年6月17日12時15分許 桃園巿○○區○○路0段000號0樓 2萬8,680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7日12時22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 109年5月30日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可用86折價格代購IKEA家具之廣告,經告訴人王○○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告訴人王○○聯絡,並向告訴人王○○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代購IKEA家具云云。 告訴人王○○ 109年6月15日22時31分許 新北巿○○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3萬7,980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5日22時35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2 109年6月16日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可代購IphoneSE手機之廣告,經告訴人喬○○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告訴人喬○○聯絡,並向告訴人喬○○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代購手機云云。告訴人匯款之後,雖如期收到手機,但卻接到蘋果客服電話,告稱銀行停止支付該手機款項。 告訴人喬○○ 109年6月16日18時12分許 臺中巿○○區○○里00鄰龍路0段000號0樓 1萬4,025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109年6月16日19時8分許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3 109年6月間某日 以PTT帳號「Yankeesucks」刊登可用85折價格代購IKEA家具之廣告,經被害人邱○○表明有意購買後,改以LINE帳號「jerry771021」與被害人邱○○聯絡,並向被害人邱○○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代購IKEA家具云云。 被害人邱○○ 109年6月16日7時57分許 高雄巿○○區○○里0鄰○○路000之00號 6,086元/網路轉帳   渣打帳戶  轉匯出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陳柏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林家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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