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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方宣恩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姿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姿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論以累犯之前案紀錄及論罪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之記載(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案主文毋庸再為累犯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警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至7):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1 電纜線1批(22.4公斤) 2 銅線1批(31.8公斤) 3 電纜線外皮1批(5.8公斤)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583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江姿賢因詐欺、傷害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嘉簡字第494號、107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
    月、7月確定,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甫於民國109年2
    月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27日凌晨3時許,駕車途經雲
    林縣四湖鄉某靠海之魚塭內,徒手竊取不詳人士所有置放於
    該處之電纜線1批,得手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嗣於111年9
    月29日14時3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東區嘉南街137號麗景汽
    車旅館307號房實施臨檢時,經同住友人同意搜索,當場扣
    得電纜線1批(22.4公斤)、銅線1批(31.8公斤)、電纜線
    外皮1批(5.8公斤)等物。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姿賢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且有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及扣案之被告竊得之電纜線1批(22.4
    公斤)、銅線1批(31.8公斤)、電纜線外皮1批(5.8公斤
    )等物在卷可資佐證。本件被告所竊取之電纜線1批,雖尚
    未尋獲失主,然觀諸卷附照片所示,該批電纜線之外觀完整
    新穎、一捆一捆以線圈束好,顯屬有價值之物,應係他人所
    有之財產無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罪,係屬累犯,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足稽,又本件被告所犯均
    係對個人法益的侵害,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
    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本件認對被告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
    ,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1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