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余珈瑢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倪鴻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6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881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倪鴻義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肆盒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倪鴻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接續竊取告訴人蘇皓誠財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1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為自身喜好即為本案竊盜犯行,實應懲儆,另斟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狀況、尚未與告訴人和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所為竊盜之手段尚稱和平、竊取財物之價值等節,暨被告自陳目前從事鐵工工作、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取之公仔4盒,均屬於犯罪所得,自應依法宣告沒收,然因未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涉犯本案所使用之公鎖鑰匙1把,雖為犯罪所用之物,並非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及告訴人於警詢中供陳明確,故毋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犯罪事實
倪鴻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上午7時52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的普通重型機車(以下均簡
  稱為A車),到位在嘉義縣○○鎮○○路0巷0號的世紀娃娃屋選物
  販賣機店,持用自己所有的萬用鑰匙為工具,開啟選物販賣機
  ,開啟蘇皓誠所承租的選物販賣機,取出蘇皓誠所有的4盒金
  證公仔,得手後,騎乘A車離開現場。嗣蘇皓誠報警後,警察
  調取現場錄影及路口監視器錄影,循線查獲。
    證據並所犯法條
被告倪鴻義自白上列全部犯罪事實,與證人即告訴人蘇皓誠指
  述的情節相符,並有被害報告單、警察之採證照片、監視錄影
  之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之電子檔(光碟)
  等附卷可稽,被告之犯嫌足以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