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16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盧伯璋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文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如附表原判決內容關於論罪科刑欄中之「三、爰審酌…」依邏輯順序應更正為「㈡、爰審酌…」,且其中「且本案因而發生交通事故」之記載對照「犯罪事實欄」所載內容顯係贅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三、論罪科刑 …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車輛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復在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更罔顧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且本案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兼衡被告係第5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本院卷第9頁),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農業、家境勉持(警卷第1頁)及離婚、小孩沒有一起住(偵卷第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論罪科刑 …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車輛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復在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更罔顧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兼衡被告係第5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本院卷第9頁),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農業、家境勉持(警卷第1頁)及離婚、小孩沒有一起住(偵卷第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交簡字第16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