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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9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鄭諺霓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泓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泓瑋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泓瑋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

三、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以相同理由向被害人詐得金錢以供週轉,犯罪手段相同,均係侵害財產法益;犯罪期間自民國110年4月持續至111年1月;受刑人希望從輕定刑,並表示專長為髮型設計師、唱歌、銷售,無應扶養之人等語,以上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詢問單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上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9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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