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分鐘讀完全文 8,3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孫偲綺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慶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2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4-甲基甲基卡西酮」補充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起訴書附表關於純質淨重之記載更正如判決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合併計算總純質淨重約為34.2348公克(詳如附表),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鉅,竟仍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向他人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而持有,助長毒品之流通,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業工、月薪約新臺幣4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易字卷第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確均含有如鑑定結果欄所載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前開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至其餘扣案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與被告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含包裝袋6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59號鑑驗書(少連偵卷第87-97頁): ㈠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55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31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㈡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787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56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㈢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362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34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㈣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92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64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㈤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544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00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㈥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39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16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60號鑑驗書(少連偵卷第99-101頁):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29.124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8.333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29.1247公克,純度74.7%,純質淨重21.7562公克 依鑑定結果計算,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合計3.3481公克。 【計算式:(0.4553+0.7876+0.3622+0.6929+1.5449+0.6391)×74.7%=3.3481】。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罐(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含透明塑膠罐3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59號鑑驗書(少連偵卷第87-97頁): ㈠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2.160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128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㈡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2.171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151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㈢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2.187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142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60號鑑驗書(少連偵卷第99-101頁):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29.124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8.333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29.1247公克,純度74.7%,純質淨重21.7562公克 依鑑定結果計算,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8698公克。 【計算式:(2.1604+2.1714+2.1873)×74.7%=4.8698】。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檢品編號B0000000,含透明塑膠罐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59號鑑驗書(少連偵卷第87-97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2.319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230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260號鑑驗書(少連偵卷第99-101頁):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25.270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4.750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25.2707公克,純度73.6%,純質淨重18.5992公克。 依鑑定結果計算,檢品編號B0000000,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1.7069公克。 (計算式:2.3192×73.6%=1.7069)。 4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一日喪命散」包裝毒品咖啡包191包(含包裝袋191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20629號鑑定書(少連偵卷第195-198頁): 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7,毒品咖啡包(一日喪命散包裝),310包,另分別予以編號G1至G310。 編號G1至G310:經檢視均為紅/藍黑/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727.25公克(包裝總重約251.1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76.15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G6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及褐色粉末。 ⒈淨重1.50公克,取0.87公克鑑定用罄,餘0.63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G1至G31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8.09公克。 依鑑定結果計算,「一日喪命散」包裝毒品咖啡包191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3.47公克。 (計算式:476.15÷310×191×8%=23.47)。 5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老師」包裝毒品咖啡包3包(含包裝袋3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20629號鑑定書(少連偵卷第195-198頁): 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4,毒品咖啡包(老師包裝),3包,另分別予以編號D1至D3。 編號D1至D3:經檢視均為紅/綠/黑/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10.25公克(包裝總重約4.3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91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D3鑑定:經檢視內含土黃色粉末。 ⒈淨重1.62公克,取1.29公克鑑定用罄,餘0.33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D1至D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5公克。  6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鯊魚」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含包裝袋2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20629號鑑定書(少連偵卷第195-198頁): 送驗證物:  現場編號6,毒品咖啡包(鯊魚包裝),11包,另分別予以編號F1至F11。 編號F1至F11:經檢視均為黑/褐/綠/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25.15公克(包裝總重約10.5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63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F3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及淡褐色粉末。 ⒈淨重1.27公克,取0.80公克鑑定用罄,餘0.47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F1至F11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2公克。 依鑑定結果計算,「鯊魚」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0.19公克。 (計算式:14.63÷11×2×7%=0.19)。 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為34.2348公克。 (計算式:3.3481+4.8698+1.7069+23.47+0.65+0.19=34.2348)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
  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
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甲○○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前某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歌神K
  TV包廂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3萬5
  ,000多元之代價,購入附表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
  毒品,而持有之。嗣為警接獲通報在嘉義市○區○○街000○0號6
  樓嘉冠大飯店601室有可疑情事,於112年10月24日15時30分許
  前往處理,經在場之沈育存開門後,發現甲○○、李紹汯及少年
  張○○(00年00月生,年籍詳卷)等人在房間內(沈育存、李紹汯
  所涉毒品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少年張○○所涉毒品案件,另
  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並經甲○○同意後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的毒品,始被查獲。
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被告甲○○自白上列全部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紹汯
  、沈育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少年張○○於警詢時之
  證述等情節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刑事照片黏貼紀錄表、現場勘
  察採證照片、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
  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9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1100259號、報告日期:112年11月1
  6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
  始編號:0000000U009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113年2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20629號)、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113年6月18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005038號函暨其檢送
  之員警職務報告等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的扣押物可資佐
  證,被告之犯嫌足以認定。
被告甲○○所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毒
  品及與毒品無法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分之包裝袋,均屬違禁
  物,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以宣
  告沒收之。至於其餘扣押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請均不予宣告沒收。
報告意旨另謂:被告甲○○所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的罪嫌。按犯罪事實應
  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
  6號、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參照);且刑事訴訟上之證
  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被告甲○○堅決否認涉有何
  意圖販賣毒品的犯行,辯稱:我買這些毒品是用來自己施用等
  語。報告意旨僅憑警察在嘉冠大飯店601室,扣押第三級毒品
  之情節,而為不利於被告的認定。可是,警方並未同時查獲其
  他販賣毒品之相關證物,如帳冊、分裝勺等物予以佐證,且亦
  未有他人(俗稱:藥腳)指述被告有何販賣毒品,或有何與販
  賣毒品相關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初步鑑識報告在卷足憑。從而,無事證足以認定被告涉有何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的行為,應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涉有何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之犯嫌,故此部分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但是,
  若認定成立犯行,與上開提出公訴的犯行,是同一社會基本事
  實,為起訴效力所及,請併合審理,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詹喬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德輝
附表:
編號 扣押物 數量 檢驗結果 檢品編號 1 晶體 6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總淨重4.3047公克,純度74.7%,總純質淨重3.2156公克。 B0000000至B0000000 2 晶體 3罐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總淨重6.4241公克,純度74.7%,總純質淨重4.7988公克。 B0000000、B0000000、 B0000000 3 晶體 1罐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總淨重2.2302公克,純度73.6%,總純質淨重1.6414公克。 B0000000 4 「一日喪命散」包裝毒品咖啡包 19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淨重293.36公克,純度8%,總純質淨重23.4688公克。 G (送驗共310包為G1至G310) 5 「老師」包裝毒品咖啡包 3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淨重5.91公克,純度11%,總純質淨重0.65公克 D1至D3 6 「鯊魚」包裝毒品咖啡包 2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淨重2.66公克,純度7%,總純質淨重0.1862公克。 F (送驗共11包為F1至F11)   合計 總純質淨重33.9608公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338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