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1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育汝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銘鴻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易字第831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朱銘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叁拾柒包(檢驗後淨重共捌拾肆點柒捌肆公克)、毒品咖啡包玖包(檢驗後淨重共拾點陸貳肆陸公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朱銘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7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9包,應認其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之犯意,其所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故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單純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先前即曾因販賣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與他人,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被告並未因此記取教訓避免再接觸毒品,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自稱為供自己施用,而向他人購買後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動機、手段,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共計70.1247公克,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國中畢業、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參卷內戶籍資料),自稱無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之愷他命37包,檢驗後淨重共84.784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9包,檢驗後淨重共10.624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存卷足稽,是上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880號
  被   告 朱銘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銘鴻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至28日間某時許,在
    嘉義市育人路某處,向綽號「小高」之人以新臺幣(下同)6
    萬2000元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37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共9包
    而持有之。嗣朱銘鴻於113年3月29日23時許,在嘉義市西區
    興達路與北興街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搭載李○萱,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徵得其同意進行搜索
    ,扣得前揭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37包(毛重共95.2公克,愷
    他命純質淨重共68.4756公克)、毒品咖啡包共9包(毛重共1
    8.6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純質淨重共1.6491公克,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低於1%),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銘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李○萱於警詢之證述 被告於上開查獲時、地為警扣得前揭毒品之事實。 3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暨扣案物照片共65張。 同上。  4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400154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1份。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37包,純質淨重共68.4756公克;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共9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純質淨重共1.6491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低於1%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共37包、毒
    品咖啡包共9包,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持有前揭
    扣案毒品為其主要論據。經查,報告機關雖查獲被告持有上
    開毒品,然未同時查獲其他販賣毒品之相關證物足資佐證,
    且亦未有他人指述被告有何販賣毒品,或與販賣毒品相關通
    聯或訊息紀錄,是被告持有扣案毒品之目的是否係基於意圖
    販賣尚非無疑。而參酌一般人持有毒品之原因不一,舉凡因
    意圖販賣營利而持有,或為圖轉讓而持有,或因單純供己施
    用而購入持有,皆有可能,尚難僅憑被告持有之毒品數量略
    多,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圖,報告意旨
    容有誤會。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為同一
    持有毒品之基礎事實,屬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
    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亭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宜庭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5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