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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威憲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玄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撤緩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05年1月30日21時許,在嘉義市西區仁愛路(聲請書記載為「二愛路」,應更正)433號3樓310室(嘉年華民宿日租套房,聲請書記載為「嘉年民宿日租套房」,應更正),查獲被告林玄皓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該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4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於105年11月18日確定。經查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105年安保字第11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之鑑定書附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學理上稱為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此係居於查獲毒品如何處理之立場而為規範,惟於具體案件,仍須以該毒品和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除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之情形外,仍須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罪行為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罪行為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惟因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雖於該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為之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行為,均為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而不得再行起訴。然如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非為該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屬偵查尚未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且相關之扣案毒品因在偵查或審判中,猶有作為其他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

三、經查:

㈠被告前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105年1月30日21時許,在嘉年華民宿日租套房查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搜索扣押含咖啡包13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吸食器3顆、電子磅秤1台、分裝夾鏈袋1包、行動電話1支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本案聲請沒收銷毀之物),嗣經嘉義地檢偵查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規定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以105年度偵字第957號提起公訴,復為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459號案件審理,認被告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諭知附條件之緩刑,就前開扣押之愷他命4包、電子磅秤1台、分裝夾鏈袋1包、行動電話1支為沒收,惟就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則認與該案無關而不予沒收等情,有前開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

㈡本案嘉義地檢檢察官聲請沒收銷毀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45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分檢驗鑑定書(報告日期:105年4月12日、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39534號)在卷為憑,固屬違禁物無訛。然查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業經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459號案件認定與被告該案犯行無涉,已如前述,是被告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是否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或其他犯行,尚有未明,此部分難認已偵查終結,自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或為適法處理,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或在偵查、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裁定准予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案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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