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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正雄洪舒萍陳威憲

原告
呂秉瑞
被告
賴秉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