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1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諺霓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信緯

林品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48、2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信緯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協助使少年坐檯陪酒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含包裝袋18只,驗餘淨重共173.33公克)、咖啡包55包(含包裝袋55只,驗餘淨重共267.848公克)、行動電話3支(含SIM卡3張)、犯罪所得新臺幣4千元,均沒收。

林品瑄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協助使少年坐檯陪酒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吳信緯與林品瑄共同經營傳播公司,其等均明知A女(民國00年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為未滿18歲之少女,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媒介、協助使少年坐檯陪酒之犯意聯絡,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由林品瑄負責在IG打廣告宣傳、吳信緯負責駕駛小客車載送A女至不特定KTV坐檯陪酒。坐檯1小時向客人收取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費用,酒客來源如係上開傳播公司,A女可分得其中1,100元之報酬,酒客來源如係A女,A女可分得其中1,200元之報酬,餘款則歸吳信瑋、林品瑄所有。吳信瑋、林品瑄共獲得4千元之利潤。

(二)吳信緯明知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12月31日或114年1月1日半夜,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處所前,自「呂振豪」處取得愷他命18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66公克)、摻有氯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55包(驗餘淨重共267.848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4年2月10日,為警扣得上開毒品、吳信緯用以聯繫坐檯陪酒之行動電話3支(含SIM卡3張)、坐檯陪酒之所得4千元。

二、證據名稱:被告吳信緯、林品瑄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A女於警詢中之證述、蒐證畫面、IG貼文截圖、微信對話紀錄、嘉義縣警察局114年5月14日函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9日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1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上開扣押物。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第2項、第4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第2項、第4項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
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18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