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五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五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向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