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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五四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清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向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法 官 陳 清 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五四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勞動基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