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О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內第二項漏載,應增列第二項「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已詳細記載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之公訴意旨事實,並於理由內說明其公訴不受理之原因,及於據上論斷欄內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資為公訴不受理之依據,自不因主文第一項僅載竊盜部分罪刑,於第二項漏繕「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十三字,而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且於當事人之權益無任何影響。本案於判決正本送達確定後,發現其主文漏繕「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十三字,揆諸前揭說明,自得裁定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