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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О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蔡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О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內第二項漏載,應增列第二項「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已詳細記載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之公訴意旨事實,並於理由內說明其公訴不受理之原因,及於據上論斷欄內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資為公訴不受理之依據,自不因主文第一項僅載竊盜部分罪刑,於第二項漏繕「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十三字,而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且於當事人之權益無任何影響。本案於判決正本送達確定後,發現其主文漏繕「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十三字,揆諸前揭說明,自得裁定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蔡 廷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О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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