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三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三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隱避犯人而頂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按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係犯人陳德和之子,為一親等之血親,其欲圖利犯人陳德和以隱避之,乃於警訊中頂替為車禍之肇事者,核符上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爰就所宣告之刑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