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劉榮治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蔡碧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汪玉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碧娟律師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丁○○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及同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及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律師」,應更正為「劉榮治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及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律師」,應更正為「劉榮治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