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二三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二三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