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八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八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漏裁,應裁定補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補充「扣案之機車鑰匙貳把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內已述及扣案之機車鑰匙二把為被告所有供其行竊所用之物,據上論結欄亦引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沒收規定,惟主文欄漏未為沒收之諭知,顯係漏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