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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文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О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三十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毒品含袋毛重零點肆柒公克,毒品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袋壹只、吸食過濾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關於前科部分應更正為:「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判決免刑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五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雖矢口否認如處刑書事實欄所載之犯行,辯稱:其並未施用安非他命,是朋友在施用時,其在旁所吸入而已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經警查獲,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嘉義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單、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一份附於偵查卷可稽,並有前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吸食過濾器一組扣案足憑,足見被告確有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允無疑義。

(二)次查,含有煙毒之二手煙,如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以二手煙中可能存在之低劑量煙毒,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發技一字第一八八九號函、(八三)發技(一)字第八三一OO一八五號函釋可參。因之,被告上開辯稱其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係吸入二手煙所致云云,即屬無據。

(三)綜上,堪認被告確有如處刑書事實欄所載之施用安非他命犯行無誤。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判決免刑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五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事證明確已如前述,應予依法論科。

四、按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非法施用毒品之前科前已詳述,足見其未思悔改,缺乏禁絕毒害決心,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聲請人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毛重0‧四七公克、淨重0‧二七公克,取0‧0七公克鑑驗用畢,餘0‧二0公克等情,亦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於偵查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袋一只、吸食過濾器一組,係供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李 文 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О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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