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交簡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交簡字第一七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