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4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3年度偵字第7286、7209號及93年度偵緝第478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適用証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証據能力限制等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25條第1項、第339之2第1項、第55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