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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7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3年度偵字第7286、7209號及93年度偵緝第478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適用証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証據能力限制等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25條第1項、第339之2第1項、第55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義成

書記官 許龍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