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2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120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25日」應更正為「二十六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