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2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12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 列「96小時內之某時止」後應補充「(應扣除為警查獲之94年8月27日下午9時45分許至翌日即28 日上午7時許驗尿前之不可能施用毒品時間)」、所載之「安非他命」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