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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76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乙○○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4年度偵字第5752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本案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適用証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証據能力限制等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