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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2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進國蔡廷宜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等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2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