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4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等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