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朴簡字第2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朴簡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94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貳個及塑膠軟管壹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事實欄第15行「0.2公克」應更正為「0.04公克(驗餘淨重0.03公克)」,及證據欄應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