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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79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179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23號

          (現於嘉灣嘉義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5年度偵字第7928號),經合議庭裁定行簡易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79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