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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經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惟事實欄修正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9月中旬至95年4月28日連續施用安非他命多次」。

二、本案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適用証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証據能力限制等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2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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