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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朴簡字第3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朴簡字第3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緝字第1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壹個及塑膠球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列補充「甲○○因詐欺案,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4年5月11日執行完畢」,及將第6列之「自94年4月間某日起」更正為「自94年5月12日後某日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朴子簡易庭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朴簡字第3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