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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交簡字第30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交簡字第30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 義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交簡字第30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