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朴簡字第1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朴簡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弄5號3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