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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朴簡字第156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朴簡字第15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5號3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朴簡字第15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