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96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部分,係屬累犯,業據原判決事實、理由及論罪法條欄記載明確,該部分主文欄關於「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漏列「累犯」,顯係誤寫,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