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7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7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台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五行除更正為「並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