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嘉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嘉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一)事實部分:楊嘉育於民國96年間,因犯搶奪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6年上訴字第774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上開二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後,於96年10月30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證據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583號
被 告 楊嘉育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埤角47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嘉育曾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
定,並民國96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思悔改,其
於民國101年6月20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0許止,在臺
中市西屯區福星公園飲用啤酒及米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
EXQ-218輕型機車上路,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晚間11時30
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257號前,因違反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未戴安全帽,為警盤查,發現其滿身酒味,遂對其
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94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嘉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