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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23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2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嘉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嘉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一)事實部分:楊嘉育於民國96年間,因犯搶奪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6年上訴字第774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上開二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後,於96年10月30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證據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自送達本判決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583號
    被      告  楊嘉育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埤角47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嘉育曾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
    定,並民國96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思悔改,其
    於民國101年6月20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0許止,在臺
    中市西屯區福星公園飲用啤酒及米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
    EXQ-218輕型機車上路,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晚間11時30
    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257號前,因違反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未戴安全帽,為警盤查,發現其滿身酒味,遂對其
    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94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嘉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俊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23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