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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四巷一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827號)

,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起訴書、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陸月│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第10條1 │條例第10條2 │ │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2月7日 │96年2月7日 │ │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 ││查 年│ │檢察署96年毒│檢察署96年毒│ │ ││案 度│年字號│偵字第259號 │偵字第259號 │ │ ││號 │ │ │ │ │ │├───┼───┼──────┼──────┼──────┼──────┤│ 最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 ││ 後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 │ ││ 事 │ │380號 │380號 │ │ ││ 實 ├───┼──────┼──────┼──────┼──────┤│ 審 │判 決│96年5月22日 │96年5月22日 │ │ ││ │日 期│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 │ ││ 日 │ │380號 │380號 │ │ ││ 期 ├───┼──────┼──────┼──────┼──────┤│ │確 定│96年7月25日 │96年7月25日 │ │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 │ │ │ │├───────┼──────┼──────┼──────┼──────┤│ 附 註│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