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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刑,減為詳如附表編號一號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                          │
│              │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6年 │                          │
│              │臺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                          │                          │
│              │元折算1日                 │                          │                          │
├───────┼─────────────┼─────────────┼─────────────┤
│  所 犯 法 條 │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前之槍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                          │                          │
│              │4項                       │                          │                          │
├───────┼─────────────┼─────────────┼─────────────┤
│  犯 罪 日 期 │92年11月28日              │92年10月21日              │                          │
├───┬───┼─────────────┼─────────────┼─────────────┤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案  號│93年度偵字第1639號        │92年度偵字第7750、7751、  │                          │
│      │      │                          │7835、8019號、93年度偵字第│                          │
│      │      │                          │486、488、594號           │                          │
├───┼───┼─────────────┼─────────────┼─────────────┤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事實審├───┼─────────────┼─────────────┼─────────────┤
│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29號         │93年度上重訴字第953號     │                          │
│      ├───┼─────────────┼─────────────┼─────────────┤
│      │判  決│93年4月22日               │94年5月11日               │                          │
│      │日  期│                          │                          │                          │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判  決├───┼─────────────┼─────────────┼─────────────┤
│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29號         │93年度上重訴字第953號     │                          │
│      ├───┼─────────────┼─────────────┼─────────────┤
│      │確  定│93年9月21日               │94年6月1日                │                          │
│      │日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應減刑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 │                          │                          │
│權期間或罰金額│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              │,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  │                          │                          │
│              │元折算1日                 │                          │                          │
├───────┼─────────────┼─────────────┼─────────────┤
│ 附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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