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 ○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勝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