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葉居正李文福莊俊華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 ○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莊俊華

                   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