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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蔡憲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26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10號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㈠ 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並以95年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10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㈡ 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方式為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入人體。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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