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6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164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緝字第1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被告前案紀錄部分補充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4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再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36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於民國90年5 月8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94年10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安非他命」均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二)證據部分補充「嘉義縣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採尿檢體委外送驗監管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揭前案紀錄,於94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多次施用毒品等前案紀錄,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猶未能戒除毒癮,惟施用毒品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及其犯後經檢察官通緝始到案,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嘉義縣中埔鄉○○村○○鄰○○路
            305巷20號(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鹿
                        草分監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法、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等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3年2月、6月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於民國90年5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獄交付保護管束,刑期至94年10月13日屆滿,以已執行論。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
    制戒治,甫於96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
    翌(9)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其仍未戒除毒癮,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2月16日某時
    許,在彰化縣和美鎮某工地,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
    嗣於97年2月19日下午1時5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白承認,並有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各1紙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
    徵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法、肅清煙毒條例
    、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3年2月
    、6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於90年5月8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刑期至94年10月13日屆滿,以已執行
    論,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騏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64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