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6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659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4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及所犯法條欄更正為「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嘉簡字第89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同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6月2日執行完畢。」證據欄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