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台臺灣臺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經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日期「中華民國96年」,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中華民國96年」之記載,明顯有誤,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