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0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105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犯罪事實欄第7行「施用」修正為「同時施用」。

二、查MDA、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MDA及MDMA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施用毒品行為,同時施用MDA及MDMA,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猶遭查獲施用毒品,顯無戒除毒癮之決心,惟施用毒品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05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