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3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1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第四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又因自九十五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四日止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第十二行「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徒刑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犯罪事實欄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