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2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更正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二三二二號裁定令入戒治」;「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更正為「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凌晨三時許採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更正為「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凌晨三時許,為警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採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