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43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43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六號、第五四八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陸壹玖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柒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陸壹玖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柒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該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之持有毒品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其犯意個別、行為分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個人身心戕害甚鉅,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於觀察、勒戒後,於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顯未因前所受之觀察、勒戒處分而決心改過,矯正其行,然被告施用毒品實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且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七包(驗餘淨重共計重1.6193公克),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乙份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應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七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藉以施用,以及扣案吸食器一組,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夾鍊袋一百個,尚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係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43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