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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6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659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4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及所犯法條欄更正為「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嘉簡字第89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同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6月2日執行完畢。」證據欄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65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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