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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臺灣臺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經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日期「中華民國96年」,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中華民國96年」之記載,明顯有誤,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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